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传媒新闻著作权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传媒新闻著作权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使用他人著作权进行新媒体公益宣传,犯法吗?
《著作权法》未将公益事业使用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有:(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新闻报道中媒体是否有权力公布逝者真实资料?有没有法律依据?
你好,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对逝者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得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来讲出了婴儿权利的保护和逝者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一般逝者是不享有人身权的。至于其名誉权和肖像权是有的。 按照《著作权》中关于媒体出于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可以进行报道,但应当经由权利人或其家人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所以,对逝者的照片及其他涉及到隐私问题的报道,未经家属同意,构成侵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传媒新闻著作权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传媒新闻著作权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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